平涼市2021年商品煤(煤礦)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來源: 時間:2021-03-23 16:45 |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細則中的引用而構成本細則的條文。
GB/T 474-2008 《煤樣的制備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樣人工采取方法》
GB/T 212-2008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
GB/T 25214-2010 《煤中全硫測定 紅外光譜法》
GB/T 476-2008 《煤中碳和氫的測定方法》
GB/T 3558-2014 《煤中氯的測定方法》
GB/T 3058-2019 《煤中砷的測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測定方法》
GB/T 4633-2014 《煤中氟的測定方法》
GB/T 16659-2008 《煤中汞的測定方法》
GB/T 477-2008 《煤炭篩分試驗方法》
MT/T 1-2007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測定方法》
MT/T 748-2007 《工業型煤冷壓強度測定方法》
MT/T 925-2004 《工業型煤落下強度測定方法》
GB/T 18666-2014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2.抽查方式
采取不預先通知被抽查單位的方式從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后進行制樣和相關項目檢驗。
3.檢驗項目
水分(Mad)、揮發分(Vad)、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灰分(Ad)、全硫(St,ad)、氟(Fad)、氯(Clad)、汞(Hgad)、磷(Pad)、砷(Asad)
4.煤樣的采取
4.1煤樣的采取
4.1.1采樣工具或機械
用采樣鏟或接斗從煤流中或靜止煤中采樣時,采樣工具的規格尺寸應符合GB/T 475-2008 的要求;
用采樣機械在煤流中或靜止煤中采樣時,采樣機械應符合GB/T 18666-2014中4.3.2.1的相關規定。
4.1.2抽樣地點
從被抽查單位的待抽查煤炭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中采取,而應在堆煤或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運輸工具頂部采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采取,也可從高度小于2米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1.3采樣基數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按GB/T 18666-2014中4.3.2.3的規定確定。
4.1.4采樣方法
4.1.4.1煤樣按GB/T 475-2008的規定采取。當采樣基數小于和等于1000噸時,采取1個總樣;大于1000噸時,可采取1個或多個總樣。
4.1.4.2總樣的子樣分布應嚴格遵守GB/T 475-2008和GB/T 18666-2002的相關規定。
4.1.5煤樣的封存
4.1.5.1采好的煤樣經縮分均化后分成2份,每份重量不少于3.75kg。
4.1.5.2縮分完畢的煤樣應立即裝入袋中,裝袋時應擠出空氣后立即封口,加貼樣品封簽。兩份樣品應全部提交承檢機構,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留樣待查。
4.1.5.3煤樣標簽須放于內外袋中間,正面向外,防止標簽污染,便于檢查驗收登記。
4.1.6抽樣注意事項
4.1.6.1所抽批煤必須是被抽查單位生產、經銷的合格煤炭、用煤單位正在使用的煤炭。
4.1.6.2抽樣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4.1.6.3抽樣單、現場記錄單等必須現場填寫,務求準確清晰、相關內容一致,記錄一式三份,并經生產企業授權簽字人員簽名、蓋章。同時,應保留采樣和簽字時的影像資料。
4.1.6.4各種調查表格的填寫是抽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表內各項內容應認真逐一填寫,不能漏項。填寫單位名稱時需填寫全稱,并與企業注冊名稱相一致,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和法人代表姓名應準確無誤。
5.煤樣的接收、制備和檢驗
5.1煤樣的接收
承檢單位收到樣品后,應認真檢查樣品包裝是否完整,標簽是否清晰,抽樣單與標簽是否一致,是否有完整的抽樣過程影像資料,確認無誤后登記、編號下發承檢試驗室。
5.2煤樣的制備
5.2.1煤樣的制備,按GB/T 18666-2014的規定進行。
5.2.2制樣要求
5.2.2.1制樣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
5.2.2.2制樣前應檢查各級篩子是否合格。
5.3煤樣的檢驗與技術要求
5.3.1煤樣的檢驗
5.3.1.1灰分按GB/T 212-2008測定;
5.3.1.2水分按GB/T 212-2008測定;
5.3.1.3揮發分按GB/T 212-2008測定;
5.3.1.4全硫按GB/T 214-2007或GB/T 25214-2010進行測定;
5.3.1.5發熱量按GB/T 213-2008進行測定;
5.3.1.6氟按GB/T 4633-2014進行測定;
5.3.1.7氯按GB/T 3558-2014艾氏卡混合劑熔樣-硫氰酸鉀滴定法進行測定;
5.3.1.8汞按GB/T 16659-2008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進行測定;
5.3.1.9磷按GB/T 216-2003 A法(稱取灰樣法)進行測定;
5.3.1.10砷按GB/T 3058-2019砷鉬藍分光光度法進行測定;
5.3.2技術要求
5.3.2.1承檢單位安排對檢驗結果進行抽查評定,抽查率為15%。
5.3.2.2對單項判定不合格項目的復查措施:揮發分(Vad)、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灰分(Ad)帶標樣重新檢驗,全硫(St,ad)、氟(Fad)、氯(Clad)、汞(Hgad)、磷(Pad)、砷(Asad)用標準物質自校儀器合格后,重新進行檢驗;重新檢驗后檢驗結果符合要求的評定為合格,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評定為不合格。
6.1判定依據
《商品煤質量暫行管理辦法》技術要求
運輸距離 |
運距≤600公里 |
運距>600公里 |
||
項目 |
褐煤 |
其他煤種 |
褐煤 |
其他煤種 |
灰分(Ad) |
≤30% |
≤40% |
≤20% |
≤30% |
硫分(St,d) |
≤1.5% |
≤3.0% |
≤1.0% |
≤2.0% |
發熱量(Qnet,ar) |
---- |
≥16.5MJ/kg |
≥18MJ/kg |
|
汞(Hgd) |
≤0.6μg/g |
|||
砷(Asd) |
≤80μg/g |
|||
磷(Pd) |
≤0.15% |
|||
氯(Cld) |
≤0.3% |
|||
氟(Fd) |
≤200μg/g |
6.2判定方法
經檢驗,抽查煤樣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細則的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煤樣合格;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
6.3結論用語
6.3.1合格判語
該批煤炭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均符合本細則的規定,判定為合格。
6.3.2不合格判語 該批煤炭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不符合本細則的規定,判定為不合格。
7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7.1核查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
7.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由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復檢,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8附則
本細則由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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