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用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0年食品用紙包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2020年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食品用紙包裝(紙杯)生產及流通企業市級監督抽查檢驗。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細則中的引用而構成本細則的條文。
GB/T 27590-2011 《紙杯》
GB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抽查方式
采取不預先通知被抽查單位的方式從被抽查產品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后進行相關項目檢驗。
4.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4.1 抽樣原則
采用隨機抽樣法在企業的產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抽樣實行嚴格的抽檢分離原則,抽樣人員不能參與樣品的檢驗。對同一企業生產(經銷)多種型號以上產品時,只允許抽取生產批量最大的主導產品,且不超過2 個批次。抽取的樣品應為企業自檢合格或已在市場上經銷的2019年4月份之后生產的產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在每批中抽取2個大包裝進行檢驗。
4.2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個,抽樣基數達不到要求時,在滿足抽樣數量時可抽樣,但須在抽樣單中注明所抽樣品實際批量。
4.3抽樣數量:在每批中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每個大包裝各抽取50只,其中100只為檢驗樣品,50只為備用樣品,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檢驗樣品和復檢備用樣品包裝內應至少分別放一張所抽樣品的產品合格證。
4.4抽樣人員現場填寫抽樣單,抽樣單經被抽查企業認可后,由被抽查企業人員和抽查單位抽樣人員簽字、蓋章。抽樣單一式三份,第一、二聯由抽查單位抽樣人員帶回,第三聯交被抽查單位留存。
4.5 抽樣地點為企業成品庫、堆場、銷售現場倉庫。
4.6現場取證:對抽查樣品狀態、產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查結果的情形,應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并將照片或錄像保留36 個月。
現場取得的證據應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外觀照片,若企業懸掛廠牌的,應包含在照片內;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照片;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包括其資質證書照片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樣基數);
(4)從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產品信息);
(5)必要時打開外包裝查驗樣品完好性,拍攝樣品外觀(正面、側面等角度)、標識、隨機部件等照片;
(6)封樣完畢后,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后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7)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人員的照片。
4.7抽樣時,抽樣人員應制作、填寫抽樣現場記錄單和抽查通知書,詳細記錄抽樣操作過程信息,以補充抽樣單中填寫記錄不足的信息。抽樣現場記錄單要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人員雙方簽字蓋章,與抽樣單一并保存。
5.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紙杯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下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大腸菌群 |
GB4806.8-2016 |
GB14934-2016 |
● |
|
|
2 |
沙門氏菌 |
GB4806.8-2016 |
GB14934-2016 |
● |
|
|
3 |
熒光性物質 |
GB4806.8-2016 |
GB31604.47-2016 |
● |
|
|
4 |
滲透性能 |
GB/T 27590-2011 |
GB/T27590-2011 |
|
● |
|
5 |
杯身挺度 |
GB/T 27590-2011 |
GB/T27590-2011 |
|
● |
|
6 |
感官指標 |
GB/T 27590-2011 |
GB/T27590-2011 |
|
● |
|
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 |
||||||
備注 |
|
6.檢驗判定
6.1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6.2結論用語
6.2.1實物質量判定
1.經抽樣檢驗,實物質量符合GB/T 27590-2011《紙杯》標準,依據《2020年平涼市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合格。
2.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GB/T 27590-2011《紙杯》標準,依據《2020年平涼市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實物質量不合格,屬于一般(嚴重)不合格。
6.2.2產品質量綜合判定
1.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依據《2020年平涼市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合格。
2.經抽樣檢驗,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依據《2020年平涼市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其中,當產品存在一項及一項以上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當產品存在一項及一項以上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7.承檢單位
本次食品用紙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由平涼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甘肅省煤炭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承檢。
8.附則
本方案由平涼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編寫。
本方案由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